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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税务代理记账:8月工资个税,“税率跳档”是怎么回事?

  已经马上到8月底了,7月份的工资已经到手,8月的工资也在来的路上,意识到已经进入下半年了,照例要瞄一下数字。一看发现问题,个税比年初时扣的多了,难道是财务算错了?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执行半年来,一些中等以上收入群体,每月工资没啥变化,但是月度纳税却出现了“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

  上海市税务部门12366热线也接到不少市民的咨询电话:“每个月工资都差不多,为什么这个月扣除的个税比上个月多了?”

  税务部门给出正确答案:这并不代表税负增加,今年对工资、薪金新采用的累计预扣法了解一下。

  一、“税率跳档”是怎么回事?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税法,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申报方式,从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改为了累计预扣法。

  随着累计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从低到高,达到一定数额就会产生税率跳档,月度纳税也随之增加。

  例子1

  王先生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万元,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下:

  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适用3%税率。以此类推,6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仍按照3%计算,所以1-6月,每月应预缴个税180元。

  7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4.2万元,其中超过3.6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跳档”到10%,所以7月份应预缴个税600元,比之前几个月多了420元,看起来是翻了好几倍。

  例子2

  假设纳税人丁小磊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5万元,也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元,适用3%税率,1-4月每月预缴个税270元。到了5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比马小云早2个月超过3.6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的第二级,预扣率为10%,他的预缴个税变为900元。

  原来,应纳税所得额高的人,更早遇到“税率跳档”,而且下半年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万元、30万元等临界点时,“税率跳档”还会继续。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最多会产生6次跳级,每月预扣的个税会有所不同。

  二、总额不变前几月先享低扣率

  新的计税方式而产生“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现象,全年交的个税总额却是一样的。

  自2018年10月起,个人所得税改革进入过渡期,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调整为5000元,并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将年度税率表按月换算,按照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税率,最近几年考高级会计师或评审,请加林老师微信13711174084备注“高会”免费咨询。

  2019年1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转变为累计预扣法后,采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按照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预扣率。从一个纳税年度来看前后两种计算方式所缴纳的个税总额是一样的,但累计预扣法让纳税人可以在最初的几个月优先享受较低的预扣率,能够获得充裕的现金流,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说其实是为纳税人让利的。

  虹口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科长用“两个比较”作了进一步解释:

  用两种计税方式比较:

  个税改革前是按月计算,月度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每月税额基本不变;新个税法对综合所得实行按月预缴,按年汇算累计计税。而且新的计税方式,对月度收入波动大、一些月份免税额度不足扣除的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还可以拉低税负。

  个税改革前后税负比较:

  受“起征点”和税率调整、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改革减税效应明显。假设案例中的纳税人王先生工资薪金一直未发生变化,他在2019年度需要缴纳个税为4680元,比上一年减少了7000多元。

  同样条件下,纳税人丁小磊2019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2018年下降了10920元。

  不算不知道,一算偷着笑。今年少交了那么多个税,又可以买买买了,不过最好少产生需要耗费脑细胞分类的“副产品”。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一览表

  

  

  注释:

  1.本表所称父母,是指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专项附加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取得经营所得但没有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4.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5.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7.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8.职业资格目录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为准;

  9.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10.本表摘自《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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