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热线:0731-85569930 400-007-1850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财政部公布对人大代表8项税收建议的回复

近日,财政部网站“2019年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公开”栏目公布了财政部对人大代表8项税收建议的回复,内容包括:《关于扩大科研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实施范围的建议》、《关于减免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进口药械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建议》、《关于减免公共图书馆进口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的建议》、《关于完善进口环节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的建议》、《关于国际合作中免税问题的建议》、《关于调整进口航材税率支持航空维修产业发展的建议》、《关于开展免征船舶进口关税、减免船舶购置增值税相关工作》、《关于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


以下为回复全文: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201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8号


兆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科研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实施范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创造的生力军。国家高度重视和支持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目前该政策实施情况良好。


此外,国家鼓励并大力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因此,未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可通过开放共享方式使用其他单位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进口税收政策需综合考虑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兼顾进口需求与国内生产发展。您建议纳入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主体范围的单位,涉及范围较广、数量较多,认定标准不一,需谨慎研究。目前,宜积极落实好现行政策,下一步研究调整“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包括您的建议在内的各方面建议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198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9号


韩金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进口药械关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口药械等关税、增值税减免问题


为了支持医药行业发展,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关税方面,除个别管制药品和我国特产中成药外,绝大多数药品的进口关税已于2018年5月1日降为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达成的信息技术协定(ITA)扩围谈判成果,我国已承诺并开始逐步降低进口医疗器械的关税。参与降税的医疗器械进口关税大多已在今年7月1日降至1.3%,最终在2021年7月1日降为零,其他少数产品也将在2023年7月1日逐步降为零关税。2018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从9.8%降至7.5%。


增值税方面,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16%、10%两档税率分别下调至13%、9%。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进口药械等已可享受上述改革减税红利。今后我们将继续结合国家发展战略税制改革、医药行业发展情况等统筹研究相关问题。


二、关于先行区复制平潭综合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支持海南等经济特区发展,我国对包括海南在内的“5+1”地区给予了高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特殊优惠政策,即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对支持海南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深化增值税制改革、降低增值税率,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扩大加计扣除范围,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大幅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等。海南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广东横琴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而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其他地区不宜简单比照复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033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7号


刘忠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公共图书馆进口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公共图书馆采购进口图书、报纸、杂志,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已经降低。自2019年4月1日起,图书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已由13%降至9%。目前,公共图书馆采购进口图书、报纸、杂志时,缴纳9%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符合条件的图书馆已可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符合条件的图书馆进口图书、资料等,可免征进口税收。目前,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情况良好。


三、对其余未享受现行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财政拨款举办的公益类公共图书馆,财政拨款已统筹考虑了公共图书馆的各方面需求,考虑到财政支出承受能力,目前难以再给予减免税优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51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4号


舒婷等1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第7851号《关于完善进口环节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近年来,我国坚持减税与完善税制并重,通过改革不断向现代增值税制度迈进。


一、关于完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进口设备免税范围的建议


2009年以前,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集成电路项目等国家鼓励类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发〔1997〕37号文中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免征关税。我们认为,为维护增值税转型改革大局,不宜走“回头路”。


此外,考虑到购买国产设备需照章缴纳增值税,如对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将对国产设备造成歧视。


二、关于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改革优化退税分担机制的建议


按照现行增值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体制,进口环节增值税形成留抵退税的企业,在将来形成国内增值税增量时,地方财政将分享50%。因此,进口环节形成的留抵退税不宜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为均衡地方财政压力,确保留抵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目前中央财政正在研究调整完善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改革的思路与你们提出的“谁征收,谁退税”原则是一致的。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1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06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6号


王贻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际合作中免税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合作方把物资作为实物贡献,合作完成后再将物资运回的免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规定,符合暂时进境货物规定的合作方进口物资,可暂不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还可延长复运出境期限。


二、关于免税进口物品异地放置使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减免税申请人事先凭有关单证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异地使用。


三、关于将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工局等部门签署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与科技部签署的协议同等对待,享受进口免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口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符合条件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已可根据上述规定享受进口免税待遇。对于其他国际科技合作,宜由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加强管理,积极落实好现行减免税规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12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5号


陈紫萱等2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第8112号《关于调整进口航材税率支持航空维修产业发展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发展航空维修业,有助于保障我国的航空运输安全,同时对于协同我国航空制造业的发展进步,带动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你们提出的对航空维修企业用进口航材适用1%关税税率并率先在厦门试点的建议,按照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则,进出口税则中基本按材质和加工程度对产品进行分类,难以大规模按用途拆分税号从而统一适用1%的低关税。此外,关税是全国统一实施,难以在厦门试点。


关于你们提出的比照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赋予航空维修特定产业减免税政策支持的建议,2018年,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积极探索与国际航空维修业特点和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研究调整部分航材进口税率,支持厦门打造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目前我们正会同相关部门、厦门有关方面积极开展研究,需统筹考虑政策公平性、可操作性等重点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研究。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67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11号


王长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改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免征船舶进口关税、减免船舶购置增值税相关工作


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对船舶制造在内的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6%降至13%;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9%,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您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到一定体现。


船舶的进口税收关系到航运业和船舶工业协调发展。国内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等均具有较强的制造水平,我国船舶进口关税税率在3%-10%,水平适中,保持一定的关税税率水平有利于支持船舶工业发展。未来随着我国进一步自主降低关税总水平,将统筹研究船舶进口关税。此外,为确保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相同的增值税水平,避免冲击国内船舶工业,不宜对船舶给予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


二、关于对注册在海南自贸区(港)的航运及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等实行低税赋优惠政策,船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持续实施减税降费:(一)企业所得税方面,不断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口径,将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对企业新购置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大幅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10%。(二)船员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广大纳税人税负普遍降低,尤其是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降幅较大。(三)增值税方面,除前述降低增值税税率外,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税收政策的制定既要支持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也要统筹兼顾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政策平衡,避免形成“税收洼地”。海南自贸区(港)内的相关企业及个人均可按规定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三、关于航运、造船企业支持政策


为推动船舶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升航运企业远洋运输保障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实施以来,以多种方式支持船舶工业转型发展,包括向造船企业注入资本金和下达费用性支出,支持造船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支持航运企业老旧船舶“淘旧建新”等。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支持政策,推动船舶工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137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3号


张延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口岸进境免税店系列政策,我国免税行业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竞争的健康发展局面初步形成,政策的积极效应逐步显现。


根据《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统筹安排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根据出入境旅客流量,结合区域布局因素,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数量、口岸和营业场所的规模控制,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截止2017年底,加上历史存量,我国已有36家口岸进境免税店,覆盖我国85%以上航空出入境旅客和76%以上水陆出入境旅客。2018年,考虑到北京新机场和港珠澳大桥的特殊性,以及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发展需要,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北京新机场、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天津国际邮轮母港和港珠澳大桥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出入境旅客流量直接影响口岸进境免税店的经营面积,经营面积又进一步影响免税商品品牌、花色种类的丰富程度。没有一定出入境旅客流量,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过小,无法展示更多的免税商品。目前,我国已形成较完善的口岸进境免税店布局,能够满足绝大多数进出境旅客购买免税商品的需要,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引导消费回流的政策初衷基本实现。


对于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的申请,我们将在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原则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区域布局等因素,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研究增设事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010-68552782


财政部


2019年6月23日


版权所有 湖南极好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1090954673 1090954673